河北建筑工程学院
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结合我院成人教育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生。
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,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四条 受处分者,取消当年参加各级、各类评优、评奖资格,在职学生通知所在单位。
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
第五条 学生违纪,学院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,处分的种类分为:
(一)警告;(二)严重警告;(三)记过;(四)留校察看;(五)开除学籍。
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限,自送达处分决定书之日算起,由学生所在教学管理单位负责考察。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,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;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,经本人申请,教学单位同意,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,提前解除留校察看;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从轻或者免予处分:
(一)违纪情节和后果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者;
(二)主动终止违纪行为,避免事态恶化者;
(三)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者;
(四)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。
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当加重处分:
(一)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;
(二)多次或同时有多项违纪者;
(三)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、威胁恫吓者;
(四)违纪群体中主要参与者;
(五)涉外活动或非常时期违纪者;
(六)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;
(七)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。
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,要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,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。
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
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一、违反国家宪法: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组织、参与非法团体和组织,从事非法活动、出版非法刊物者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组织、参与非法游行示威者,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、扰乱社会秩序者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在涉外活动中,做出有损国格、人格行为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、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二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:
(一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,被处以治安拘留者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,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(四)组织、参与黄、赌、毒、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,不听劝阻、执迷不悟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、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三、打架斗殴:
(一)情节轻微、未伤他人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情节轻微、伤及他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参与群殴者,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五)使用工具、器械者以及预谋、策划、召集者加重处分。
四、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、集体、个人财物:
(一)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为首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为作案者放哨、提供信息、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包庇、窝藏者,与作案者同论;
(五)非法占有的财物,如数退还者,可酌情从轻处分;不退还或退还不全者,从重处分。
五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,除按价赔偿外:
(一)价值低于(含)100元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价值超过100元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六、行为不端,有碍校风与社会风化:
(一)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行为不得体,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、性骚扰活动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四)未经批准私自在外居住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七、利用电脑、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,侵害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,发表或散布不良信息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和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八、违反本校规定,影响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组织、个人合法权益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九、在公共场所酗酒、哄闹、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,给予警告处分;情节和后果严重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十、伪造或涂改证明、证件并使用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十一、隐匿、毁弃、私拆他人邮件或冒领他人汇款、包裹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和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十二、违章用电、用火:
(一)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因违章用电、用火引起火灾者,除经济赔偿外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十三、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,擅自举办募捐者,以及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归为己有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如数退还者,可酌情从轻处分;不退还或退还不全者,从重处分。
十四、学生在外参加教学实习、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和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十五、学生因成绩评定、评奖、就业、处分等原因,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、无理取闹、寻衅滋事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和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十六、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十七、违反考核纪律:
(一)一般违纪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作弊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(三)严重作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四章 违纪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
第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,教学单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第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教学单位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处理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,由教学单位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;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,成人教育学院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第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(包括处理意见、处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)并在三日内送达本人。无法送达本人的,在校内发布公告,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后即视为送达。
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成人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申诉程序按《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》办理。
第十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、处分登记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原相关规定作废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 |